壹、前瞻與核心主張
金門擁有全台灣乃至全東亞最具特色且難以複製的「閩南傳統聚落」、「僑鄉洋樓建築」與「冷戰戰地地景」三重文化疊加資產(金門國家公園,2008)。水頭、珠山、瓊林、歐厝、北山、山后等傳統聚落,不僅是金門人的精神原鄉與歷史根脈,更是金門推動高品質文化觀光、國際文化交流與世界遺產標準接軌的重要基礎(文化部文化資產局,2013)。
不過,從公共政策與治理實務視角審視,金門現行的傳統聚落與建築保存體系,正陷入「產權黑洞卡死修復」、「雙頭馬車行政僵化」、「過度商業化同質化」以及「傳統工藝匠師斷層」等多重結構性危機。全縣數以千計的古厝與洋樓因海外僑眷產權分散、繼承權取得困難等原因而任其崩塌荒廢(金門日報,2014);過去的保存政策較偏重建築本體修繕,近年雖逐步納入活化利用、地方創生與社區營造,但硬體修復與後續營運、生活機能及社區人口維持之間仍存在落差(金門日報,2024a);而「頹屋整理」工程更因過去缺乏文化資產敏感度,屢屢發生以水泥草坪取代歷史砌石的「破壞性保護」爭議(金門日報,2016)。
從「金門學」的研究視角而言,聚落與傳統建築的保存,也不應只是地方建築史或單一文化資產的整理。宋怡明(2022)指出,「金門學」不能單純等同於所有在金門進行的研究,而應建立在金門自身特殊的歷史經驗與地方條件之上。其中,傳統閩南文化、僑鄉社會,以及冷戰與軍管時期的生活經驗,正是金門最具研究優勢與地方特色的三大領域。換言之,今日所見的閩南聚落、僑鄉洋樓與戰地地景,並不是彼此分離的文化資產,而是不同歷史階段層層疊加後所形成的地方社會空間。
更重要的是,地方研究不應只停留在描述地方特色,而應進一步透過「全球地方學(Glocality)」的視角,把地方經驗置入更大的區域與全球脈絡之中(宋怡明,2022)。對金門而言,聚落保存的意義因此不只是把古厝修好,而是透過聚落、建築、僑鄉網絡與戰地記憶的整體保存,建立一套能向外說明「金門為何不同、金門經驗對世界有何意義」的知識體系。
貳、金門聚落景觀與傳統建築現況診斷與結構性危機
金門的傳統聚落與建築保存,正處於歷史演進的關鍵轉折點。深入診斷當前的結構性危機,是提出精準政策解方的前提。
一、三重文化地景之豐富底蘊
- 1.農耕與宗族之閩南聚落:以同姓宗族聚居為核心,金門傳統聚落承襲漳泉地區的閩南建築傳統,常以合院為基本形式,並依家族組織、基地條件及地理環境發展出一落二攑頭、一落四攑頭、二落大厝等形式,形成具有高度地域特色的聚落空間與建築景觀(金門國家公園,2025a)。
- 2.海洋與跨國網絡之僑鄉文化: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初,金門鄉親遠赴南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打拚,賺取外匯寄回家鄉興建「番仔樓(洋樓)」與「番仔厝」,如得月樓、陳景蘭洋樓等,融合西洋古典柱式、巴洛克裝飾與傳統閩南空間格局,為台灣獨一無二的僑鄉文化遺產(國家公園電子報編輯小組,2019)。
- 3.冷戰對峙下之戰地地景:戰地政務時期(1956-1992),聚落內部與周邊大量興建坑道、反空降堡、碉堡、槍孔與防空洞,將民居聚落與軍事防禦深度網絡化,形成全球罕見的「地下戰地聚落」(新世語文化有限公司,2026)。
二、四大結構性保存危機
- 1.產權高度分散與海外僑眷繼承困境:由於歷史上的出洋潮與土地繼承制度,金門大量古厝與洋樓的產權分散於多位繼承人手中,部分權利人長期居住於東南亞或台灣本島(金門日報,2005)。真正的政策瓶頸非單純「取得過半數繼承人同意」即可解決,而是須依個案區分共有物管理、處分、設定地上權等不同法律行為,分別適用《民法》、《土地法》第34條之1及《金門縣傳統建築設定地上權與信託辦法》等規範。當權利人眾多、失聯或繼承程序未完成時,極具價值的建築便可能因決策成本過高而長期閒置、失修甚至倒塌(金門日報,2022)。
- 2.修復與活化之間的落差:金門近年已逐步由單純建築修繕轉向活化再利用,並導入民宿、文化展示、地方創生等機能(金門日報,2016)。然而,傳統建築的物理修復並不必然等同於長期活化,部分建築仍面臨使用人口不足、維護成本高及後續營運缺乏穩定機制等問題;部分修復工程亦面臨傳統材料與現代材料相容性的問題,例如水泥砂漿與傳統灰作在孔隙率、黏結性及透氣性上的差異,若使用不當,可能造成剝落、濕害累積及材料質感不符等問題(陳冠霖,2025)。
- 3.「頹屋整理」之破壞性景觀塗抹:金門過去的頹屋整理曾產生破壞聚落歷史紋理的問題,雖縣府其後已檢討工法並導入價值優先保存原則,但如何確保現行頹屋危屋處理在公共安全與文化保存之間取得平衡,仍是持續性的治理課題(金門日報,2016)。
- 4.傳統工藝匠師斷層與建材取得成本問題:在地傳統建築修復所需的大木作、土水作等技藝面臨匠師高齡化與人才斷層(李增汪,2020);另一方面,傳統建築所需的部分磚、瓦等建材具有外地供應依賴(林金榮,2003),依《金門縣政府核發專案申請大陸地區物品進口同意文件作業規範》規定,自中國大陸輸入建材亦涉及額外的行政申請與數量管制,增加傳統材料取得的制度與成本負擔。現行金門縣傳統建築修繕基準中,傳統閩式屋頂、傳統磚作屋頂及傳統脊作等工項的核算單價亦相對較高,顯示傳統工法的維護具有一定的成本壓力。
參、政府現行施政做法之批判性評估
檢視中央(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與地方(金門縣政府)現行的聚落保存施政,雖然各自投入了資源,但在體制與執行層面上顯露出三項重大盲點。
一、國家公園與縣政府「雙頭馬車」之體制衝突
- 1.管轄權割裂與法規標準不一:金門國家公園於民國84年成立,有歐厝、珠山、水頭等12處重要傳統聚落(金門國家公園,2022)。然而,《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明定,國家公園管轄範圍外的廣大聚落(如陳坑、浦邊、官澳等)則由縣府主管。兩套系統在建築建造管制、修繕補助金額上限、審查流程上存在顯著差異,造成縣府與國家公園雙軌治理產生制度整合問題。
- 2.國家公園保存管制與居民生活需求之協調落差:國家公園的聚落保存政策涉及建築形式、土地利用及環境景觀等管制,而居民仍有現代居住、修繕及工程建設需求。金門國家公園過去即曾針對居民因傳統建築修復及工程建設而產生的建材堆置需求,調整管理方式,顯示文化景觀保存與居民日常生活之間存在持續性的協調課題。未來應進一步建立兼顧文化景觀保存、現代生活機能與居住安全的彈性管理機制(臺灣國家公園主題網,2017)。
二、縣府《傳統建築修繕補助自治條例》之政策瓶頸
- 1.補助制度與實際修復成本仍有落差:依現行《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及相關核算基準,一般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之獎助上限與特殊類型建築並不相同,部分祠堂、廟宇及具特殊保存價值建築得經審議適用較高額度。問題因此不宜簡化為「最高只有300萬元」,而應檢討不同建築類型、損壞程度、離島工料成本及自籌能力,建立差別化補助、緊急加固與分期修復制度,降低所有權人一次性負擔。
- 2.缺乏產權解套之行政裁量彈性:金門傳統建築保存長期受到海外移居、產權紛雜及繼承問題影響,部分所有權人因遷居海外、產權複雜而疏於管理,導致傳統建築頹圮毀損(金門日報,2005)。現行政策除提供修繕補助外,仍有必要進一步建立針對產權不明、繼承程序冗長及所有權人失聯等情況的協調、代管及修復機制。
三、觀光開發導向下之「古厝民宿」同質化與文脈斷裂
- 1.商業化與社區疏離:金門國家公園已長期採取傳統建築標租方式,將部分修復完成的古厝轉為民宿、賣店及文創空間,2026年最新標租案即包括珠山、歐厝、林厝及古崗等多處傳統建築(金門國家公園遊憩服務科,2026)。這種模式有助於增加古厝使用率與維護資源,但建築的「商業活化」並不必然等同於「聚落活化」,若過度集中於住宿、餐飲及觀光消費,仍可能弱化傳統聚落原有的居住、宗族及社區生活功能。
- 2.活化利用應避免模式化與文化脈絡弱化:目前金門國家公園的古厝民宿已發展出不同的空間與文化特色,包括傳統建築體驗、現代設計、聚落歷史及家族文化等(金門國家公園遊憩服務科,2024)。未來政策不應單純追求民宿數量,而應建立「一聚落一特色」的文化活化策略,要求經營者將建築本身、宗族歷史、地方產業及聚落故事納入營運內容,避免傳統建築僅被轉化為一般住宿商品。
- 3.「名勝化」可能重新塑造甚至稀釋聚落原有地方性:金修漢(2024)對金門「名勝化」過程的中指出,地方景觀的文化意義並非固定存在,而會在政府政策、觀光發展、居民使用與外部觀看之間持續被重新塑造。若地方活化只依觀光市場需求重新包裝空間,而忽略原有居民、歷史脈絡與地方生活,所形成的「名勝」可能逐漸與原本的地方性脫節。聚落活化因此不能只問「能不能吸引遊客」,也必須持續回答「這個地方對居民而言仍然是什麼」
| 施政面向 | 國家公園/縣府現行做法 | 結構性問題與政策缺口 |
|---|---|---|
| 權管體制 |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園區內傳統聚落與建築,縣府負責園區外傳統建築。 | 同縣域內存在不同的管理與補助制度,應進一步建立單一窗口與一致化的基本保存標準,避免雙軌制度的協調成本。 |
| 修繕補助 | 依傳統建築類型及修繕工項提供獎助,並依核定基準計算補助;國家公園與縣府各有補助制度。 | 傳統建築修復成本高,現行制度雖能降低修復負擔,但對產權複雜的瀕危建築,只修繕補助仍難解決產權障礙。 |
| 頹屋處理 | 依《金門縣頹屋危屋處理作業程序》處理;過去採拆除部分牆體、保留牆基及水泥鋪面的方式,後續已檢討並調整工法。 | 雖現行制度已朝調查、價值保存及加固方向調整,仍應建立文化資產敏感度分級,避免將具歷史價值的殘構視為「危屋」處理。 |
| 活化利用 | 透過古厝民宿、賣店、文創及其他商業利用方式進行傳統建築活化。 | 活化集中於住宿、餐飲與觀光消費,可能弱化原有之社區及文化功能。應從單棟民宿經營轉向「聚落整體活化」。 |
| 匠師培育 | 推動傳統建築保存技術課程,培訓大木作、土水作等人才,並逐步建立匠師培育及獎勵機制。 | 工藝嚴重斷層,短期課程尚不足以形成穩定的職業生涯與技術傳承體系;缺乏離島專屬傳統建材供應鏈。 |
肆、NGO、文史工作者、宗親會與在地社群訴求之深度剖析
綜合金門既有研究、政府政策文件、地方創生團隊公開資料及傳統建築匠師培育相關資料,可以觀察到金門傳統聚落保存的政策需求,已逐漸由「單棟建築修復」轉向「聚落活化、居民參與、產權整合與技藝傳承」等面向。相關研究亦指出,金門早期傳統建築保存較偏重單點建築修復,較缺乏聚落紋理與周邊景觀的整體思考,因此生態博物館及活態聚落的治理模式值得進一步發展(劉庭羽,2016)。
一、地方創生與文史團隊:從「修房子」轉向「活化聚落」
金門既有的古厝活化與地方創生案例,顯示傳統建築可以作為青年創業、社區培力及文化產業發展的空間。例如「古洋樓創生基地」即以傳統建築作為地方創生與青年培力基地(古洋樓創生基地,n.d.)。
因此,政策上可進一步擴大公有、信託及其他政府可支配之傳統建築的活化利用,優先提供地方創生、傳統工藝、文化教育及青年創業使用。同時,可借鏡生態博物館概念,將傳統聚落視為包含建築、居民、祭祀、生活文化及地方記憶的整體文化空間;金門近年提出的「博物館島」構想,也已朝「村村都是博物館」的方向發展(金門日報,2024b)。
二、所有權人與宗親:從「修不起」進一步處理「無法修」
金門傳統建築產權經常涉及家族共有,部分所有權人又居住於台灣本島或海外,增加產權整合及修復推動的困難(金門日報,2014)。
金門縣政府目前已建立《金門縣傳統建築設定地上權與信託辦法》,允許所有權人將傳統建築及土地設定地上權或信託予縣政府,由縣府負責修復並進行活化再利用,期限原則上為30年。
因此,未來政策重點不應另起爐灶,而應擴充既有《金門縣傳統建築設定地上權與信託辦法》的功能,建立共有產權法律諮詢、海外權利人查找、繼承登記協處、地政調處、設定地上權評估及信託媒合等專責服務。對於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設定權利,應依《民法》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等法定門檻辦理;信託則依其專屬法律關係處理,避免以單一「多數決」概括所有產權問題。
三、傳統匠師與營造業者:從短期培訓走向職業化傳承
金門縣政府已辦理「金門傳統匠師推廣教育班」,目的即在為傳統建築修復培育年輕人才(金門縣政府建設處,2023)。2025年文化部報導亦指出,金門傳統建築匠師面臨人員老化及技術流失風險,在地匠師團體認為僅靠傳習已不足,仍需要制度與薪資保障以吸引新生代投入。
因此,政策應建立「傳習—認證—工程實習—就業媒合」的完整人才鏈,而非僅辦理單次或短期研習。
四、傳統建材:建立穩定的修復材料供應機制
金門國家公園資料指出,金門傳統建築過去主要使用福建泉州白石及福州杉(金門國家公園,2025b);林業研究資料亦確認福州杉廣泛被用於金門古蹟的結構建材(李志璇、林柏亨、林振榮,2018)。
另一方面,小三通貨運歷來即包括磚、石材、水泥等建材進口(交通部綜合規劃司,2017)。因此,政策上可研議建立傳統修復建材專案供應與品質檢驗機制,針對福州杉、傳統紅磚紅瓦等材料建立規格、來源及品質管理標準,以降低修復過程中材料取得的不確定性。
伍、理論對接
為使金門聚落保存政策不只停留在修復工程與單棟建築維護,本白皮書綜合金門聚落、僑鄉文化、文化資產保存與國際遺產治理相關研究,從許多學者及理論當中建立政策理論架構。其共同核心在於:聚落不是靜態建築群,而是一套由居民、宗族、歷史空間、生活實踐與文化記憶共同構成,且必須持續運作的文化系統。
一、「僑鄉網絡與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理論
金門傳統聚落的保存,不能只從古厝、洋樓或宗祠等單一建築物理解,而必須放回長期形成的宗族、僑鄉網絡與地方生活之中。
- 聚落是跨國僑鄉網絡之節點:金門的傳統聚落絕非封閉的離島村落,而是長期連結南洋、廈門及其他僑居地的跨境社會網絡節點。金門僑鄉的形成不能只從洋樓建築或早期僑匯理解,而應放在長期跨境網絡的形成、斷裂與重構過程中觀察。1949年前,出洋移民透過家族、僑匯、宗親與僑團維繫原鄉關係。1949年後,受到政治疆界與區域局勢影響,原有網絡一度受到限制,而到了1970年代末以後,隨交流條件逐步改變,宗親、會館、返鄉尋根與文化活動又重新成為連結原鄉與僑居社會的重要機制(江柏煒,2025)。由此可見,洋樓與古厝不只是過去僑匯留下的建築物,更是跨國家庭關係、移民記憶與僑鄉網絡長期作用於地方空間的具體見證。
- 活態遺產保存範式:金門聚落保存必須採用「活態遺產(Living Heritage)」觀點,保存的核心不在於凍結建築物於某一歷史時刻,而是在於維持「社區宗族脈絡、祭祀圈運作以及居民之生活真實性」,若將聚落抽空為單純的觀光景點,將導致金門文化的解體(江柏煒,2025)。
- 聚落價值存在於「空間—宗族—生活—歷史」的持續運作:以瓊林聚落為例,瓊林所保存的並不只是傳統閩南建築,而是包含宗祠、祭祖活動、宗族組織、僑鄉建築、教育場所、居民生活及戰地遺存等多層次文化內容。在這過程中發現瓊林蔡氏在歷經人口遷徙、戰爭與社會環境變化後,仍透過返鄉、修建家園、祭祖及文教傳承維持聚落與宗族連結,呈現出相當程度的韌性(閻亞寧、簡雪玲,2018)。這顯示真正的聚落保存不能只完成古厝修復,而應讓居民、宗族、祭祀、地方知識與歷史空間之間持續發生關係,使聚落維持作為「活的文化系統」之功能。
二、國際《布拉憲章(Burra Charter)》之文化顯著性(Cultural Significance)
Australia ICOMOS現行《布拉憲章(The Burra Charter)》2013年版,以文化顯著性(Cultural Significance)及審慎介入(Cautious Approach)為核心,要求保存工作先理解場所價值,再以「必要但盡可能少」的方式進行改變(Australia ICOMOS,2013):
- 場所之文化顯著性:建築的價值包含其美學、歷史、科學、社會及精神價值。金門頹屋之「殘跡美學」與戰地地景,本身即具備歷史顯著性,不應被粗暴的現代水泥工程覆蓋。
- 真實性(Authenticity)與可識別性:修復應尊重歷代留下的痕跡,新補強部分應具備可識別性,嚴禁缺乏歷史依據的「憑空仿古」與「假古董建構」。
三、價值優先保存與「傑出普世價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 保存必須先回答「為什麼值得保存」:文化資產保存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一系列保存過程與成果延續重要文化價值,因此保存並非先決定「修什麼、怎麼修」,而應先辨識文化資產所承載的歷史、藝術、科學及其他文化價值,再據此形成保存與維護策略。世界遺產制度亦將「傑出普世價值」建立在符合世界遺產標準、具備完整性與真實性,以及具有適當保護與管理機制等條件之上(閻亞寧、簡雪玲,2018)。對金門聚落而言,未來保存政策因此不宜只以建築年代、外觀完整程度或單棟修復需求作為判斷標準,而應先釐清聚落整體所承載的文化價值及其相互關係。
- 金門聚落的價值不只存在於單棟古厝,而存在於完整文化系統:金門歷經長期歷史發展,在閩南文化、僑鄉文化與戰地文化的交互作用下,形成包含聚落空間、傳統建築、宗祠、祭祖活動、宗族組織、生活文化及戰地遺存等多層次文化特質。這些文化面向雖各自具有歷史背景與表現形式,但共同反映金門居民在不同時期面對環境變遷、人口流動與戰爭威脅時形成的生活方式與價值選擇(閻亞寧、簡雪玲,2018)。因此,聚落保存不應把宗祠、古厝、洋樓、戰地設施及民俗活動分割為互不相干的保存標的,而應以聚落整體文化系統作為治理尺度。
四、「生態博物館(Ecomuseum)」與「共有財產治理理論(commons)」
- 生態博物館理論(Georges Henri Rivière & Hugues de Varine):主張以「土地、遺產、居民」取代傳統博物館之「建築、藏品、觀眾」。整個金門聚落就是一座沒有圍牆的博物館,居民是遺產的主人,觀光客是受邀的客人。
- 共有財產治理與「反公地困境」:Ostrom的共有財產治理理論提醒,社區可透過清楚邊界、共同規範與參與式治理維持共享資源;但金門祖厝更常見的困境,是多位權利人各自掌握同意或排除權,導致資產無法被有效使用,這與Heller(1998)所稱「反公地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更為接近。政策因此不能只依靠社區公約,而必須同時建立產權整合、法律協處、代管與利益分配機制。
| 理論框架 | 學術核心概念 | 白皮書之政策轉譯與落地應用 |
|---|---|---|
| 活態遺產與 僑鄉網絡 | 聚落是跨國網絡節點,文化存在於居民、宗族、生活及跨境關係的持續運作。 | 成立「僑鄉遺產尋根與產權服務中心」,並將居民生活、宗族活動與僑眷網絡納入聚落保存。 |
| 文化顯著性與價值優先保存 | 先辨識價值,再決定保存方式,兼顧真實性、完整性與管理機制。 | 建立「聚落文化價值盤點與分級評估制度」,避免古厝採相同修復模式。 |
| 《布拉憲章》(2013) | 文化顯著性、審慎介入與必要但盡可能少的改變。 | 廢除粗暴式頹屋推平工程,採「加固防塌、保留殘跡」之殘跡公園模式。 |
| 生態博物館理論 | 土地-遺產-居民三位一體;無圍牆博物館。 | 推動「一聚落一生態博物館」,鼓勵居民參與導覽與文化營運。 |
| 共有治理與反公地困境 | 社區共同治理外,須處理多數共有人各自排除權造成的低度利用與決策僵局。 | 成立產權整合與信託服務中心,依法分流處理共有、繼承、地上權、信託及利益分配。 |
陸、白皮書四大精進核心政策支柱
結合上述批判性評估、民間訴求與學術理論,本競選團隊提出「產權整合、活態創生、匠師傳承、國際接軌」四大核心政策支柱:
支柱一:權屬解套與雙軌治理革新——成立「金門傳統建築產權整合與信託服務中心」
突破長年卡住古厝保存的共有、繼承與海外權利人協調困境,建立有法源、有專業、有單一窗口的解套機制:
- 1.設立縣府跨局處「傳統建築產權整合與信託服務中心」:
- 整合文化、地政、建設與法律資源,針對共有產權、繼承未辦、海外僑眷失聯及權利關係複雜之古厝與洋樓,提供地籍清理、繼承登記、法律諮詢、地政調處、設定地上權及信託媒合等一站式服務。
- 採「一屋一案、依法分流」模式:共有物管理、處分與設定地上權,依《民法》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等規定辦理;信託則依全體權利關係與現行《金門縣傳統建築設定地上權與信託辦法》辦理。對達成法定要件且具高度保存價值者,由縣府評估以30年為原則之地上權、信託或合法代管方式投入修復與活化,並建立收益、維護責任及期滿返還機制。
- 2.整合國家公園與縣府之「單一收件、分軌審查、聯合會勘」:
- 主動與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立常設協調平台,針對跨權責聚落、修繕申請、建材、公共設施與景觀管理建立共同前置諮詢及聯合會勘機制。
- 縣府自治權責範圍內檢討修繕獎助額度與差別化補助標準;涉及國家公園法規或中央補助者,採中央地方協調而非逕行「統一」。推動單一窗口收件,資料齊備且屬縣府權責之案件,以平均30日內完成行政審查為目標;中央審議、文化資產審議及申請人補正期間另計。
支柱二:活態聚落生態博物館與「金門匠師學院」
拒絕假古董重建,建立在地工藝傳承與生態博物館系統:
- 1.全面轉向「生態博物館(Ecomuseum)」治理與殘跡保護:
- 廢除粗暴推平古厝之「頹屋整理工程」,停止未經文化價值評估即全面推平或水泥化處理的頹屋工程,制定《金門縣歷史殘蹟與頹屋保護修復指引》。對無法全棟重建之頹屋,改採「結構加固、鋼構支撐、綠植點綴」之殘跡藝術公園模式,保留歷史記憶與街巷紋理。
- 於瓊林、水頭、珠山等重點聚落推動「社區生態博物館」,輔導居民成立導覽合作社,讓收益回饋社區基金。
- 2.成立「金門傳統修復匠師培育平台」與傳統建材專案供應機制:
- 與國立金門大學、文化資產保存專業機構及在地老匠師合作,建立「傳習—工地實習—法定資格銜接—就業媒合」人才鏈。培訓分為基礎傳習與工程實習兩階段:訓練期間提供適度學習津貼,進入實際工程後由承攬廠商依法聘僱並由縣府提供薪資或訓練補助,不以縣府自行「考照派單」取代文化資產修復工程之法定資格與採購程序。
- 在現有大陸地區物品專案輸入制度基礎上,建立「傳統建築修復材料專案清單」,由縣府統整福州杉、傳統紅磚紅瓦、石材等材料之規格、來源、檢驗與需求量,採共同採購、品質驗證及必要之專案輸入協調,降低個別修復案件各自申請之交易成本;並評估設置小型「傳統建材共享儲備庫」。
支柱三:閩洋戰地地景融合與「青年返鄉古厝創生專案」
讓古厝成為青年創業與文化創新的搖籃,而非擺設:
- 1.推動「100棟古厝活化行動」:
- 四年完成至少100棟傳統建築之價值盤點、產權諮詢與風險分級,其中優先促成40棟完成地上權、信託、合法代管、緊急加固或修復工程,並選擇至少20棟具營運條件者導入青年創業、文化教育、工藝工作室、社區公共空間或數位工作空間。青年使用空間之租金優惠、收益回饋與修繕責任,均以公開契約及個案財務評估為原則,避免一律免租或補貼。
- 2.打造「閩南-僑鄉-戰地」三位一體深度體驗遊程:
- 結合聚落古厝、洋樓與地下坑道、碉堡,導入沉浸式劇場、夜間光影藝術(避免破壞本體)及文化研學(Study Tour),開發高附加價值之文化旅遊產品,跳脫低價購物團模式。
支柱四:強化既有文化基金與對接世界遺產標準
以既有制度為基礎建立穩定財源,並將保存工作提升至可接受國際專業檢驗的標準:
- 1.強化「金門縣文化建設發展基金」之聚落與傳統建築保存功能:
- 不另設名稱與功能重疊的新基金,改以既有「金門縣文化建設發展基金」為主要財務平台,設置聚落與傳統建築保存專案或專戶。財源由縣府年度預算、金酒盈餘依法繳庫後之預算配置、中央文化資產與離島建設補助、企業認養及活化營運收益共同挹注;每年度額度依金酒實際盈餘、縣府財政與議會審議結果滾動編列,不預先以固定盈餘比例推估不確定金額。
- 2.重啟「金門戰地文化—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之國際標準接軌工作:
- 金門戰地文化已列入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未來應重新整合學術界、社區與中央主管機關,依UNESCO世界遺產之傑出普世價值、真實性、完整性及管理機制要求,完成比較研究、保存管理計畫、風險管理與國際專家審查。由於臺灣目前不具直接向UNESCO提出世界遺產提名之制度條件,縣府四年內的可驗收目標應是「完成符合國際格式之提名基礎文件與管理能力」,而非承諾直接向UNESCO遞件。
柒、財政永續、預算編列與資源配置矩陣
一、財政永續與多元資源籌措矩陣
聚落保存需要龐大且穩定的資本投入,政策規劃多元籌措管道,兼顧財政紀律與執行效益。
| 財政來源管道 | 資金挹注方向與運作機制 |
|---|---|
| 縣府年度預算與既有文化建設發展基金 | 以既有「金門縣文化建設發展基金」為財務平台,依年度預算與議會審議結果挹注聚落保存、緊急加固、產權協處與匠師培育。 |
| 中央離島建設及文化資產專案補助 | 依離島綜合建設、文化資產保存、老建築保存再生及地方創生等計畫,分案申請中央補助。 |
| 金酒盈餘繳庫後之預算配置與企業認養 | 金酒盈餘依公司治理與預算法制辦理繳庫後,由縣府依年度財政狀況編列文化保存支出;另建立企業ESG長期認養機制,不預設固定盈餘提撥比例。 |
| 活化營運收益回流(自償性資金) | 代管空間租金、導覽、教材、體驗與其他營運收益,依契約提撥一定比例回流建築維護及社區基金。 |
本計畫採取「政府基本投入、中央專案補助、企業認養、社區營運回流」之多元財務模式。三年制度建置與試辦期之行政、調查、緊急加固、匠師培育及社區示範經費預計約4,620萬元;大型古厝修復工程、法定文化資產修復及公共設施工程則另依個案設計、審議與工程預算編列,不納入此試辦行政經費,以避免用同一筆小額預算承諾大量完整修復。第四年起轉為常態化維運,年度經費依前期成效與案件量滾動調整,試辦三年後於第四年檢討。
二、三年試辦期經費配置表(單位:新臺幣千元)
| 預算科目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核心用途與細目說明 | 主要預估來源 |
|---|---|---|---|---|---|
| 跨境產權調查與海外對接費 | 3,000 | 1,500 | 1,000 | 私有建築地籍圖資與海外尋人脈絡重構、海外會館跨境信託法律座談會辦理。 | 文化部文資局、外交部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補助 |
| 私有文資日常微創搶修基金 | 5,000 | 6,000 | 4,000 | 常設文資醫護巡檢隊、局部抗候防水、可拆卸應力加固、精準白蟻防治(預計每年搶救5-7棟)。 | 金門縣政府文化局古蹟修護預算、民間企業ESG認養 |
| 傳統匠師傳習與陪伴轉譯費 | 1,400 | 1,400 | 1,400 | 高齡匠師傳習鐘點費、技藝授權溝通、田野轉譯者之訪談費與陪伴諮詢報酬。 | 文化部文資局保存技術傳習計畫補助 |
| 青年學徒津貼與採購差額補貼 | 1,200 | 1,800 | 1,800 | 首年以10名基礎培訓為主;後續擴充至15名。訓練期提供定額學習津貼,進入實習後以依法聘僱及薪資差額補助為原則。 | 文化部保存技術計畫、國發會地方創生、縣府文化建設發展基金 |
| 數位雙生與記憶轉譯系統建置 | 2,500 | 3,000 | 1,500 | 典型建築3D雷射掃描與BIM模型建構、沉浸式聲音劇場文本撰寫與智慧導覽硬體採購。 | 數位發展部地方創生數位轉型計畫、科技部專案 |
| 社區共好基地營運與低衝擊推廣 | 500 | 1,500 | 3,500 | 3處洋樓實驗空間一樓無償回饋社區營運之行政規費、低衝擊文資工作坊與深度路線試辦。 | 金門國家公園補助、自籌票券與體驗勞務收入 |
| 秘書處、調解與會計管理費 | 1,400 | 1,400 | 1,400 | 小型秘書處人事、專業法律顧問(跨國信託、身後IP諮詢)、第三方社區調解小組常設行政費。 | 計畫行政管理費分攤 |
| 年度小計 | 15,000 | 16,600 | 14,600 | 三年制度建置與試辦經費合計:4620萬元;大型修復工程另案編列。 |
三、五年長期自主營運財務模型與退場機制
為避免文化保存流於「補助款用完即告中斷」的一次性措施,本計畫採取「政府維持基本公共責任、社區逐步提高自主營運」的雙軌策略。政府負責法制、產權協處、文化價值評估、緊急安全、法定文化資產與必要公共設施;地方創生合作社、社區組織或其他依法成立之營運主體,則逐步承接導覽、教材、體驗、空間經營與企業認養等可產生收入之業務。以下五年模型僅計算可自主營運之社區與文化服務項目,不包含大型修復工程與政府依法應負擔之公共支出,因此不得與前三年制度建置預算直接相加比較。
長期自主營運財務預算表(單位:新臺幣千元)
| 年度 | 預算規模 | 自主財源預估金額 | 自主財源占比 | 營運閉環模式說明 |
|---|---|---|---|---|
| 第1年 | 5,000 | 900–1,000 | 18%–20% | 社區營運示範,建立企業認養與導覽、教材等收入基線;本表不含政府制度建置與大型修復工程。 |
| 第2年 | 5,000 | 1,400–1,700 | 28%–34% | 擴大低衝擊工作坊與文化導覽,測試老屋認養、空間租用與體驗收入。 |
| 第3年 | 5,000 | 1,600–2,000 | 32%–40% | 3處以上實驗基地常態營運,導覽、教材與空間收益依契約提撥部分回流維護。 |
| 第4年 | 4,000 | 1,400–1,600 | 35%–40% | 一次性建置支出下降,依營運績效調整補助,但政府仍維持文化保存之基本公共責任。 |
| 第5年 | 4,000 | 1,600 | 40% | 自主財源占可營運項目約40%作為目標,不以此取代法定文化資產、公共安全與大型修復所需政府支出。 |
捌、四年任期施政時間表與SMART關鍵績效指標(KPI)
為展現高度治理執行力,特將白皮書轉化為具體可檢驗之施政里程碑:
一、聚落景觀與傳統建築保存推動里程碑
| 第一年(2027) | 第二年(2028) | 第三年(2029) | 第四年(2030) |
|---|---|---|---|
| 產權服務中心啟動/風險清冊/單一收件分軌審查/頹屋價值評估指引 | 匠師培育平台/50棟盤點協處/15棟具體保存處置/2處生態博物館試辦 | 80棟盤點協處/30棟具體保存處置/10棟活化使用/國際比較研究 | 100棟盤點服務/40棟具體保存處置/20棟持續活化/完成國際遺產治理文件 |
二、四年執行里程碑與關鍵績效指標(KPI)
- 就任第一年(法制建構與機制重啟,2027):
- 1.完成既有法規盤點與修正草案,成立跨局處「金門傳統建築產權整合與信託服務中心」,建立共有、繼承、地上權、信託與海外權利人協處SOP。
- 2.與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建立常設協調平台,完成「單一收件、分軌審查、聯合會勘」作業流程;縣府權責之修繕獎助制度同步提出差別化補助修正方案。
- 3.發布《金門縣歷史殘蹟與頹屋價值評估及處理指引》,要求具文化資產敏感性之頹屋先完成價值與安全評估,再決定加固、保留、修復或必要拆除。
- KPI:完成全縣優先傳統建築風險清冊至少300棟;受理產權與信託諮詢100案以上;縣府權責且資料齊備之一般行政審查平均30日內完成。
- 就任第二年(匠師學院與首批搶修,2028):
- 1.「金門傳統修復匠師培育平台」正式運作,首期招收15名青年學徒,導入老匠師傳習、工程實習與法定資格銜接。
- 2.「100棟古厝活化行動」累計完成50棟價值盤點與產權協處,其中至少15棟完成緊急加固、地上權、信託、合法代管或修復啟動;同步建立傳統建材專案清單與共同採購試辦。
- 3.於瓊林、水頭等聚落啟動第一批「社區生態博物館」試辦,並建立居民參與、收益回流及遊客承載管理規則。
- KPI:完成15棟以上高風險建築之緊急處置或修復啟動;首期學徒課程完成率達80%以;至少2處聚落建立常態社區導覽或文化教育機制。
- 就任第三年(青創進駐與活態營運,2029):
- 1.「100棟古厝活化行動」累計完成80棟盤點與產權協處,至少30棟完成地上權、信託、代管、緊急加固或修復,並有10棟以上導入青年、工藝、文化教育或社區公共使用。
- 2.出版「金門僑鄉遺產地圖」,整合旅遊、文創與數位導覽。
- 3.成立「金門世界遺產標準接軌專家委員會」,完成金門戰地文化與閩南僑鄉聚落之比較研究架構,辦理國際文化遺產論壇與專家審查。
- KPI:活化空間持續營運滿12個月比例達70%以上;至少10棟形成可公開查核之活化契約與維護計畫;完成世界遺產比較研究初稿及保存管理架構。
- 就任第四年(成果驗收與國際發表,2030):
- 1.完成「100棟古厝活化行動」之100棟價值盤點與產權諮詢目標;其中至少40棟完成地上權、信託、合法代管、緊急加固或修復工程,至少20棟形成持續性活化使用。
- 2.建立聚落人口、空屋、傳統建築使用狀況與青年進駐之基準資料庫,以實居與實際營運資料追蹤政策成效,不以戶籍人口或模糊的「回流率」作為唯一成果指標。
- 3.完成符合UNESCO世界遺產方法要求之傑出普世價值比較研究、真實性與完整性評估、保存管理計畫及風險管理計畫,送文化部及國內外專家進行專業審查與國際交流。
- KPI:100棟完成盤點與產權服務、40棟完成具體保存處置、20棟持續活化使用;高風險建築完成處置後一年內再度發生重大結構危害之比例低於10%;完成一套公開可檢驗的國際遺產治理文件。
玖、結語
金門的傳統聚落與古厝,從來不只是幾棟老房子,紅磚、燕尾、洋樓、巷弄與宗祠背後,承載的是一代又一代金門人出洋打拚、返鄉築厝、宗族聚居與共同生活的歷史。這些建築之所以珍貴,不只是因為年代久遠,更因為它們記錄了金門如何從閩南農村、僑鄉社會一路走過戰地歲月,形成今日全台少見、甚至在東亞都極具特色的文化景觀。然而真正的保存不是只有把房子修漂亮,如果只有古厝修好了,卻沒有人居住、聚落整理了,卻只剩民宿與觀光客、老匠師逐漸凋零,年輕人也找不到留下來的工作,那麼建築即使保存下來,聚落的生命仍然可能慢慢消失。所以最後的結果不應該是把金門變成一座靜止的古蹟展示館,而是讓聚落重新成為有人生活、有人工作、有人傳承,也有人願意回來的地方。
未來的金門聚落治理,必須先替鄉親解決最現實的問題。祖厝因產權分散而無法修,政府就應該協助整合,修復費用過高,制度就要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傳統工藝面臨斷層,就應讓匠師有尊嚴地傳承技藝,也讓青年看得到職涯,古厝完成修復之後,更要透過青年創業、社區使用、文化教育與地方產業,使建築重新回到日常生活之中。
我們也必須重新理解「保存」的意義,保存不是要求所有房屋回到完全相同的舊貌,更不是用現代水泥把歷史痕跡全部抹平,而是在安全與使用需求之間,尊重建築原有的材料、工法、尺度與時間留下的痕跡。真正有價值的文化景觀,不一定是最光鮮亮麗的建築,而是能讓人看見不同世代如何在這片土地上生活、改變與留下記憶的地方。金門最有力量的文化資產,也從來不是單一的一棟古厝,而是一整個聚落。當古厝、洋樓、宗祠、街巷、祭祀、地方故事、傳統工藝與居民生活仍然彼此連結時,金門才真正是一座「活的博物館」。這也是金門未來走向國際最重要的底氣,不是複製別人的觀光模式,而是讓世界看見金門獨一無二的閩南文化、僑鄉歷史與戰地記憶如何在一座島嶼上共同延續。
金門真正要守護的,不只是祖先留下來的一磚一瓦,而是金門人與土地之間那條不能中斷的連結。讓長輩看見祖厝不再荒廢,讓海外僑親重新找到自己的根,讓匠師的手藝有人接下去,也讓青年能在傳統聚落裡找到工作、生活與創造未來的可能。古厝有人住,技藝有人學,聚落有人回來,文化才真正活著,守住金門的聚落,就是守住金門人的根,讓這些根繼續長出新的生活、新的產業與新的世代。
參考文獻
中文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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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傳統建築設定地上權與信託辦法。https://law.kinmen.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323
- 中華民國《民法》第819條(共有物之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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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文化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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